注册公司 注册资本
注册资本及出资
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。
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: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,以货币形式出资,出资时间 年 月 日,占注册资本的 %;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,以货币形式出资,出资时间 年 月 日,占注册资本的 %;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,以货币形式出资,出资时间 年 月 日,占注册资本的 %。
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公司名称,公司成立日期,公司注册资本,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,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,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。
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。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: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、股东出资额、出资证明书编号。
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
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,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。
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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